組織章程

◆ TFTD 台灣花店協會組織章程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花店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集合花店業界,共同致力花店業界之健全發展,普及花店生態,促使台灣地區花卉產業加速升級,收集整理相關資料,提昇花店設計水準,增進消費者對花卉利用之認識,同時透過從事花店設計專業訓練,配合政府美化環境之政令,倡導民眾用花的正確觀念,提昇全民生活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辦事處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辦事處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高花店消費行為調查研究事項。
二、協助業者改進花店事業之經營與管理事項。
三、改進花店商品處理、銷售技術與設備之運用事項。
四、與國外花店業組織交流,交換花店經營知識、技術及行銷資訊事項。
五、發行行銷報導出版刊物及舉辦宣傳促銷活動事項。
六、辦理花店業者從業人員行銷講習與教育訓練事項。
七、彙整各國花店經營之相關資料。
八、花卉市場行情之調查與研究。
九、推廣花卉之利用與消費。
十、關於其他機關委辦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花店發展與營運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左列三種:
一、會  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經營花店或有關零售業之團體公司行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會員,並推派一人為代表,以行使會員權益。
二、贊助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並有贊助行為者,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得成為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所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榮譽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暨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畫分地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代表之任期為三年,其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擇,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其他工作人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監事之罷免、財產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應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新台幣二仟元。
二、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六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訂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後,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台內社字第八九一七三五三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零四年八月三十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並報經內政部一零四年九月十八台內團字第一零四零零六八六八一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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